第31章: 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 Synods and Councils
問:政府官員沒有權柄作甚麼?
答:政府官員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他們不可以任何方式干涉信仰的事務。
問:政府官員對教會有甚麼義務?
答:政府官員如同養父一般,有義務去保護那同屬一主的教會,不偏袒任何宗派,好讓所有的教會群體都能享有完整的、自由的、不容質疑的權利,去進行教會的一切聖工,不會受到暴力或危險的威脅。
問:各宗派教會根據甚麼來運作?
答:由於耶穌基督在祂的教會已任命了正規的管治和紀律法則,各宗派教會都可以在其成員(他們是自願加入所屬的宗派)中間根據自身的信仰告白和信條去運作教會,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可以干預或阻撓其運作。
問:政府官員對個人的宗教信仰有甚麼義務?
答:政府官員必須有效地保護所有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名譽,以致任何人都不得假借宗教的名義、或因著別人不信教的緣故,而毀謗、施暴、凌虐、或傷害其他的人。政府官員也有義務維護所有的宗教集會能在不受侵犯及擾亂的情況下舉行。
問:為甚麼要召開「教會會議」?
答:為了教會有更好的治理與更多的造就,應當召開通常稱為「總會」或「會議」的教會會議。
問:誰有權召開「教會會議」?
答:個別教會的監督及管治人員,可以憑自己的職權和基督賦予他們用於建立而非破壞的權力,在他們認為對教會有益處的時候,有權召開教會會議,並一同聚集開會。
問:教會會議有權議決甚麼範疇的問題?
答:教會會議有權議決信仰上的爭議和良心的問題;為公共敬拜與教會行政的良好秩序而制定規則和指引;受理及裁決有關教會惡政(管理失當)的投訴。
問:基於甚麼原因,教會會議的決議當備受尊重和順從?
答:教會會議的這些決議,若合乎《聖經》,就當備受尊重和順從,不但是因為這些決議合乎《聖經》,也因為裁定這些決議的教會會議擁有上帝所賦予的權威,這法則是上帝在《聖經》中設定的。
問:歷史上教會會議的決議有沒有錯謬的可能?
答:自從使徒時代以來,所有的教會會議,無論是一般例行會議或特別召開的會議(無論是普世性的會議或地方性的會議),都有錯謬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產生過錯謬。
問:可否全盤地以歷史上教會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或行為的永久準則?
答:不可全盤地以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或行為的準則,只可作為輔助性的指引。
問:教會沒有權柄作甚麼?
答:教會會議只應處理或決定有關教會的事務。教會不可干涉國政。
問:教會對政府有甚麼義務?
答: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願;或應政府官員的要求,本著良心,向政府提出忠告。